以下文章來源于干在基層 ,作者DLTYWQ
農殘超標蔬菜的法律實踐問題
食品安全是市場監管部門的一大職責。在機構改革以后,食品安全監管的工作比重近乎占據了基層市場監管三分之一的工作份額!食品安全監管尤其是農產品的質量監管可以說是基層市場監管的一大執法風險點!在處理農殘超標案件時,往往面臨的是處置的后發性和遲滯性,高額的難以履行的罰款數額,自由裁量權的審慎適用,以及見子打子就事論事的短期暫時性行政處罰行為。在處理農殘超標蔬菜案件的時候,我認為有幾個現實問題是值得基層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認真思考的。抽樣送檢是判別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合格的基礎性手段!也是日常監管的一種有效方式!但是目前的抽樣方式,存在抽樣的無計劃性、抽樣的缺乏針對性、結構反饋缺乏指導性!因工作事務繁重,很多地方的抽樣檢驗都采取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這就導致一個基本的結果——對于中標的檢驗機構而言,抽樣檢驗純粹只是為了完成任務指標,而后處理只需要交由屬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以農產品抽樣來說——很多抽樣都是在銷售終端進行?。。????甚至是很多批發商都沒有涉及(蔬菜批發往往是半夜進行)?。。????更不用說是生產源頭?。。????人們常說干事要“抓大放小”,事實上在這項工作上我們往往只“撿了芝麻”?。?!盯著那些個“零攤小販”去做食品安全的文章,實在有失安全監管、宏觀監管的本義。對于農殘超標蔬菜案件,很多基層市場監管干部都認為這根本就不是問題!我之前也不認為是問題,只是到了后來發覺因為十多塊錢的貨值金額往往要召開案審會予以大幅減輕處罰行使自有裁量權才引發對這個問題的思考。
在法律的適用上農殘超標案有兩套法律體系!一套是我們正常履行職責慣用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罰則則是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貨值不足一萬的處以五萬至十萬元罰款。用這套法律體系去辦處,可以說辦案人員和那些小攤小販哪怕是小超市都十分頭疼?。?!
另一種是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罰則是三十三條、五十條,二千到二萬的處罰?。?!
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同,罰則不同、尺度不同?。?!單純從操作性來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疑更具操作性。農殘超標蔬菜,將其定性為農產品,是對源頭的一種定性;農殘超標蔬菜,將其定性為食品,是對終端的一種理解;從追根溯源角度,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更為得當?。?!當然,如果兩部法律能夠有效銜接,那對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無疑更加可行有效。監管工作需要追求效能!很多農殘超標蔬菜的案例,事實是什么?是這些農殘超標的蔬菜在檢測結果出來之前已經經過人體循環排出體外,是大多數銷售農殘超標蔬菜的行為和現狀未得到有效制止,是生產源頭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塑及和管控?。?!吃掉的人知道嗎???剩下的是什么,只是單純的干巴巴的乏力乏效的行政處罰?。?!作為一名市場監管干部,想到這些,可能都要起一身雞皮疙瘩,因為我們的監管太遲滯了,這種后發性的監管某種意義上就演變成“馬后炮”!怎么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我認為在這方面落實“四個最嚴”不是嚴格要你去落實其中的條款,而是在于把問題的根源找出來,把根子上的問題解決掉。從違法故意上來看,銷售者有查驗的義務,但是它不具備檢驗的能力和條件,蔬菜農殘超標的起源和根源在于田間地頭;批發商應履行查驗的重要職責,因為從他這里出去的蔬菜如果量大會導致更多更大的安全風險隱患;源頭上可能要溯源至土壤和水源等基礎性條件。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需要注重信息的交流交換,要讓大家清晰那個市場銷售的蔬菜有問題,倒逼這個市場提升監管能力水平;要讓大家知曉作為生產種植源頭的那個地方除了問題,是水質的原因還是土壤的原因還是工況污染的原因?而不是見子打子就事論事的簡單化處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應該塑及流通儲存,最終應溯源自田間地頭?。?!沒有這樣的追根溯源的體系,那只停留在銷售終端的暫時性的監管永遠解決不了農殘超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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